(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《关于修改 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《关于修改
— 1 —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(2019 年 4 月修订)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
为做好新修订的《证券法》的贯彻落实工作,中国证监会对 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,决定对 13 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 改。 一、将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》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:“收 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,应当聘请符合《证券法》规定的专业 机构担任财务顾问。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, 不得收购上市公司。”增加一款,作为第五款:“为上市公司收购 出具资产评估报告、审计报告、法律意见书的证券服
关于修改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》的决定 一、第一条修改为:“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, 根据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》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统称《管理办法》)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 细则。” 二、第七条修改为:“《管理办法》所称“定价基准日”是 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。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期首日。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。
一、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是什么? 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是指违反《证券法》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未经有权机关批准,擅自公开发行证券,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,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,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,从事证券经纪、证券承销、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,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等行为。 二、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主要表现方式有哪些? (一)非法发行证券。非法
深交所 深证上[2018]556号 2018-11-16 (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 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 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 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 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 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)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
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8-10-26 实施日期2018-10-26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修订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〉的决定》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
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,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,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,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,制定本法。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股票、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,适用本法;本法未规定的,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和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 政府债券、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,适用本法;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,适用其规
(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发布;根据2016年9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7号《关于修改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〉的决定》修订)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,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,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,根据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,根据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30号,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细则。 第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,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、避免同业竞争、增强独立性;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、改善财务状况、增强持续盈利能力。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、保荐人和承销商、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,